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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5 来源:   阅读:

附件一责任制自查评分表

附件二廉政准则自查评分表

全校各单位: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教监厅函〔2011〕11号)的部署和要求,教育部将于9月中旬对部属各高等学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迎检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全校二级单位

二、自查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重点自查组织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情况;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情况;贯彻校党委决策,研究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对照《规定》分析查找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情况;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情况;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情况。重点自查组织学习宣传《准则》和“十不准”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搞好本单位贯彻执行《规定》、《准则》和“十不准”情况的回顾总结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2.各单位要参照教育部对学校检查内容“自评项目”认真填写“武汉大学二级单位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查评分表”“具体说明”栏(见附件一)、“武汉大学二级单位贯彻落实《准则》和‘十不准’规定情况自查评分表”“具体说明”栏(见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统计数据、音像资料等资料。

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于2011年9月8日前报送校纪委办公室。

联 系 人:石向月 杨晓岚

联系电话:68753835 68752636

电子邮箱:jwo@whu.edu.cn

附件一:武汉大学二级单位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查评分表

附件二:武汉大学二级单位贯彻落实《准则》和“十不准”

规定情况自查评分表

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