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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问责权限

发布时间:2019-11-06 来源:   阅读:


1.监督检查权限。对本单位管理权限内的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2.对党员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批准权限。

1)对学校党委委员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起草立案审批报告,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

2)对学校中层正职党员干部、五级职员党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员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起草立案审批报告,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3)对上述职级以下教职工党员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起草立案审批报告,经学校纪委分管信访、案件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党委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负责人批准。

4)对学生党员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经分党委(未设立同级纪委)批准,报学校纪委备案。

3.对党员纪律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

1)对学校党委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经学校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学校党委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对学校中层党员干部、高级职员党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由学校纪委批准;对上述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3)对学校中层副职(不含中层副职)以下党员干部、中级及以下职员党员、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党员,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经学校纪委批准。

4)对学生党员给予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经分党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分党委决定,报学校纪委批准。

4.关于附属医院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附属医院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立案审查决定,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学校纪委备案;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报学校纪委批准。

5.问责决定权限。

1)学校党委、纪委和附属医院党委、纪委有权采取检查、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做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2)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有权采取检查、通报的方式进行问责,做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3)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附件:【监督执纪问责权限.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