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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废旧设备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5-09 来源:   阅读:

武大采购字[201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废旧设备及物资的处置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字[2006]6号)和《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0号文)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武汉大学所属废旧设备及物资的处置。

第三条 废旧设备及物资的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武大采购字[2012]2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废旧设备及物资的处置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字[2006]6号)和《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0号文)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武汉大学所属废旧设备及物资的处置。

第三条废旧设备及物资的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前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 学校废旧设备及物资的处置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处置工作中,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学校成立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废旧设备拍卖处置工作。废旧设备拍卖处置小组由监察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小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研究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处置流程;

(三)审定潜在竞标人、竞标文件、评标办法;

(四)负责竞标信息发布,接受竞标报名;

(五)负责组织现场踏勘、答疑;

(六)组织开标、评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武汉大学废旧设备的拍卖处置分为废旧设备的现场处置和废旧设备的集中处置两种形式。对于体积较大、质量较重、搬运成本较高的废旧设备及物资进行现场处置。其它设备及物资回收至学校废品仓库进行调剂使用,确无使用价值的集中进行处置。

第八条废旧设备处置小组将从历次中标商家中,按照处置类别的不同分别建立“优质商家库”。

第九条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流程

(1)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保证金额度等。

(2)处置工作小组从“优质商家库”中确定不少于5家竞标单位(现场处置且金额较少的废旧物资商家可不少于3家);

(3)为防止竞标单位现场串标,通标等现象的发生,拍卖处置小组安排竞标单位逐一到现场看标的物,由竞标单位自己填写好竞标价格后自己封存于信封中,信封封口处用胶水封牢,并在封口处本人签名后将投标保证金一并交处置工作小组。

(4)处置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商议标的物的处置金额底价,最高竞标价格者中标。如竞标价格低于底价,此次现场处置无效,处置工作小组重新邀请新的竞标单位再次组织现场处置直至处置工作完成。

(5)中标单位需在学校财务部交清所有款项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相关拆运设备的安全协议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设备的拆运工作。原设备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现场拆运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学校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工作责任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察部应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对参与废旧设备及物资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