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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1-04-13 来源:   阅读:

[武大监字(2001)1号] 2001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招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质量、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有关招生管理的规定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

[武大监字(2001)1号]

2001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招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质量、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有关招生管理的规定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校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确保学校合理地选拔优秀人才,积极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接受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省教育厅监察室的指导、检查,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招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和院系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七条 全校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十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要参与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参加招生工作会议,参加录取现场招生工作,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招收各类新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本科生、保送生、定向生、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分校生、插班生、成教生、自考生、专科生)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各类招生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择优录取、确保录取质量。加强命题和试卷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题、徇私舞弊,严禁违反标准和程序录取新生。

第十五条 督促、指导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七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期间,除学校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及参与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随意进出录取场所,干扰招生工作,扰乱正常招生秩序。

第二十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考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现场录取领导小组会议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领导均无权特批不够录取标准的考生、无权擅自扩大招生计划的精神,招生工作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加强内部管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招生主管部门提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特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录取结束后,要向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并抄送省教育厅监察室。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中,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及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办私事,不允许接受妨碍公务的吃请,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行贿受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