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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问责方式

发布时间:2019-11-06 来源:   阅读:

1.日常监督。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遵守党纪党规和校纪校规、廉洁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

2.召开会议。组织召开会议或参加相关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

3.明察暗访。到相关场所实地察看,核实有关情况,走访群众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取证。

4.查阅资料。根据工作安排,查看、调阅、复制会议记录、纪要、文件制度、专项工作材料等。

5.抽查检查。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或专项检查。

6.风险防控。聚焦本单位查找的风险点,督促、检查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廉政风险防范责任,防患于未然。

7.集体谈话。根据教育活动及部署、督查推进等工作需要,进行集体谈话。

8.个别谈话。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或进行督促、提醒和诫勉。

约谈。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有群众反映的相关负责人或人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督促或了解核实,并做好谈话记录。

提醒谈话。对存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有关人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警示、批评,促使注意。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诫勉谈话。对存在的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人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告诫勉励。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9.函询。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也可采用书面发函的方式进行了解。

10.受理信访举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络信息等渠道,受理检举、控告、申诉、意见及建议,并按规定处理解决有关问题。

11.核查信访。对受理的信访举报,进行集体排查研究,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谈话、函询、责成说明问题、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进行了解核实。核查组至少由2人组成。

12.问题线索处置。信访件经集体排查研究,确定为问题线索的,可以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方式进行核查。

谈话是指以正式谈话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谈话至少2人参加,并形成谈话记录,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函询是指采取书面发函的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限时回复。

初步核实是指核查组(不少于2人)经审批,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13.立案审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情形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程序报批,进行立案审查。

14.审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15.工作报告。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纪委、本单位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报告学校纪委的情形:直接收到反映本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本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党规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16.提出工作建议。对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及相关人员等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17.考核考评。对相关组织、个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评价,强化结果运用。

18.建立工作台账。对参加相关会议、活动及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详实记录。

19.建立工作档案。相关工作要及时整理,形成档案。

20.建立廉政档案。收集整理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和廉洁自律情况,形成工作档案,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廉政谈话、廉政鉴定等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附件:【监督执纪问责方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