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细则(试行)
[武大纪检字(2001)4号]
2001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与教职工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领导决策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检举、控告、申诉。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受理: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四)对热点问题或某些不良现象等提出批评、建议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
(五)对学校各级党委、各行政单位制定的政策,以及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六)校党委、行政及其领导交办的有关反映信件;
(七)上级机关转、交办的信件。
第二章 收信、阅信和登记
第四条 收信。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加盖收信章,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
第五条 阅信。阅信时要认真、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来信内容,认真进行筛选,分出轻重缓急,做好分类处理。
第六条 登记。所有来信来访都要登记。登记时注明来信来访时间、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主要内容及处理方式。
第三章 信件的处理
第七条 对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行政正、副处级干部、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由纪委领导批准办理或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对一般党员和科级干部、具有副高以下(含副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检举、控告转各分党委(党总支),或各行政单位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转办的信件,在一周内发出。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行政单位要按照“件件结帐”,“只办不转”的要求认真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来访。对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一般应在15天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十条 对重要来信来访,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信呈报。内容重要需要报请有关领导人阅批或参阅的信件,直接将原信呈报有关领导人。呈报领导人阅批的信件应填写呈报单,并摘录来信要点。
(二)要信摘报。需送领导人阅批又需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情况的重要信件。摘报一般应一信一报。每件主送一位领导人。抄送的单位视需要而定。
(三)综合反映。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重要情况,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和及时综合分析后,编印简报报送校党委、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参考。
(四)发函交办。属于重要检举揭发、群众合理申诉和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需要有关党组织或部门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需要交办的问题,应附函交有关党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发函交办的信件,要求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对交办的信件,每季度通报一次处理情况,对逾期不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以及重要信件,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每一件重要来信都要单独建卡摘录主要内容,记载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四章 其他几种信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联名信。注意及时核实联名信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转变成集体上访。
第十三条 匿名举报信。对匿名举报信的处理应区别对待: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的可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的轻微违纪问题可以采取给被举报人发《信访通知书》或发函,将举报的主要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让其对举报的问题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答或约请被举报人到纪检监察部门谈话,说清情况或问题;对重要揭发内容且有关事件情节比较清楚的,可作重要信件处理。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复信。对群众第一次来信未作处理或处理遗留问题而导致的重复信,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对要求不当或无理要求,要直接给来信人复信,做好说服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境外信。由专人负责,内容重要的可按重要信处理。
第十六条 无价值信。对来自精神病患者的来信以及无任何实际价值内容的信件,可予存查。
第十七条 其他信。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可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五章 处理群众来信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单位负责人的信件,应转交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处理。不得将检举揭发信的内容告知被检举人,更不得将信件交给被检举人。防止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在处理群众来信时要注意对信件的保护,使之完好无缺。不得随意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群众来信、来访内容和领导批示以及案件查办情况,经办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党组织或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注意回避:
(一)是被检举人、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等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揭发问题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与举报案件有牵连的举报人,根据其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可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事项处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应按控告条例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分类统计,认真做好每月和年度来信统计,按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行政单位应在一个季度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一次来信来访数字统计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行政单位及群团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武汉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