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党[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纪工委,教育厅(教委)党组、纪检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继续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把贯彻执行《意见》与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深入查找商业贿赂在教育系统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近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呈易发多发趋势,商业贿赂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通过学习,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重要任务来抓,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治理的合力。通过治理和整改,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二、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自查自纠工作
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上级党委(党组)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重点解决商业贿赂易于侵袭和腐蚀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主要环节中的问题。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一方面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深入调研,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强化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要求,于今年开展一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自查自纠工作,并将以下问题列入自查自纠重点:教材、教辅、图书购销,组织教材图书编审发行,教材教学仪器设备购销,各类大宗物资购销,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校办企业经营以及其他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问题。同时,要按照财务管理工作规定,对帐外资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处理。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根据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教育部的要求开展本校的专项治理工作。教育部直属机关和直属高校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部门、各单位对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排查,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配合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从严惩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上报本部门、本单位因商业贿赂问题受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况,各地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纪委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的同时,要将管辖范围内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
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自查自纠工作和办案工作中,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中央精神,严格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坚持从大局出发,严格把握政策。要把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治理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努力取得既解决突出问题又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综合效果。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握好舆论导向,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公务员、教师和职工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加强对行政许可、采购销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