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10-25 来源:   阅读:

(2019年10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研究讨论或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重要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部署学校纪检监察年度重点工作和重要任务;

(三)讨论拟提交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听取重要案件查处情况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违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五)审议党组织、党员对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的有效申诉,并形成复议或复查结论;

(六)讨论修改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文件;

(七)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八)研究讨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议事程序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第五条 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纪委委员提出,经纪委书记审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讨论之前,应认真听取意见或进行必要的调研。对需要参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由纪委办公室提前分发材料。

第七条 会议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纪委委员要明确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纪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

第八条 纪委委员享有表决权,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九条 讨论案件查办、纪律处分等重大事项,必须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后,发全体纪委委员和有关单位,同时存档备查。


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未经纪委全委会重新议决,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经过报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纪委书记报告。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纪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五条 全体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纪检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