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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3 来源:   阅读:

各分党委(党总支):

2010年7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通知》(教监厅函[2010]8号)要求,学校对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进行了自查。今年10月,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要求,学校对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况再次进行自查自纠。为进一步做好?

各分党委(党总支):

2010年7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通知》(教监厅函[2010]8号)要求,学校对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进行了自查。今年10月,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要求,学校对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况再次进行自查自纠。为进一步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和学校有关规定,使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学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三、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由本人填写《武汉大学领导干部兼职报批表》,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备案。

四、已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且未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的,各单位在组织填报《武汉大学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登记表》的基础上,制定整改计划。不需要继续兼职的,由本人出具书面辞职书;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职的,按要求填写《武汉大学领导干部兼职报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

六、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七、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凡不符合《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关于兼职要求的领导干部,必须在2012年2月29日前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兼任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应当收缴。

八、对非中共党员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