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14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监察、审计、基建、设备、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九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四)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派驻监察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单位,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选派一名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形式。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工程监理、服务类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图书、教材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五)校医院的药品采购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应商是指学校在年度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全年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半年为限)又需采购的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对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

(一)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申请人、监察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监察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申请人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采购申请人、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四)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申请人、监察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六)开标或谈判。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或谈判;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八)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发布中标公告;

(九)合同洽谈。由采购申请人组织合同洽谈;

(十)审查与会签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一)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一条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按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能按照批次予以集中和合并的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参照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办理。

(三)其他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标网上竞价系统”或电话、传真等询价方式采购。询价方式的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申请人根据询价结果共同确定。

(四)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申请人共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以上(三)、(四)采购方式的全过程,由监察员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拟订招标文件;

(二)组织工程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部、相关业务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后,项目承办单位发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八)开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九)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并经公示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洽谈。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合同的洽谈;

(十二)合同的审查与会签。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三)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分别以下三种情形办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备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人或者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采购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监察部与相关业务部门、采购申请人等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项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实施完成后,再到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之情形,而又因工作需要申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备类和服务类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校内教学科研单位,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校内机关与直属单位,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监察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采购申请人等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单一来源谈判组织实施。

3.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还需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工程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招标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图书、教材、药品、工程监理、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协议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申请人在上年末或本年初提出申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年限最长不超过二至三年。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二十六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工程类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督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一条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凡有自行组织采购与招标任务的单位,请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制订采购与招标工作流程,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武大字[200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