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央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是指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对于需要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校党委全委会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5.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6.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7.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制定及实施;
8.学校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9.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10.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变更;
11.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
1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1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议定;
16.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等;
17.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18.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9.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其他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安排
学校重要人事安排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包括:
1.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3.六级及以上事业职员的评聘;
4.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副厅(局)级及以上任职推荐;
5.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的校方董事、校级干部人选的推荐,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校方董事、经理的推荐;
6.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7.其他到校外任副处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8.其他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 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
2.利用校级财力安排单项总投资50万元或院级财力安排单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
3.利用校级财力安排单价50万元或院级财力安排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和利用校级财力安排一次性采购100万元或院级财力安排一次性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同类物资项目;
4.购置不动产;
5.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211工程、985工程等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6.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
7.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
8.学校重大无形资产转让和授权使用,以及学校以现金和资产进行的对外投资项目;
9.学校贷款项目;
10.超过学校年度预算增加的项目;
11.其他重大项目。
(四) 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范围内预备经费的使用:10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2.预算范围外的经费支出:5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定;5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集体决策前程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
(五)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党委常委会在决定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六)学校高级事业职员的评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四、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按照《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或《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启动会议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二)凡需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的重要事项,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五、 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实施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越权决策的;
5.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6.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的;
7.其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附 则
(一)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二)本暂行规定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