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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10-25 来源:   阅读:

(2019年10月修订)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2.研究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以纪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材料、发布的重要制度或文件。

3.酝酿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待会议形成决定后,再研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4.听取信访受理情况汇报,开展信访集体排查和分析研判,研究确定信访办理方式。

5.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6.听取立案审查情况汇报,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7.听取纪委监察部处室或科室的工作汇报,研究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8.研究学校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问题,以及二级纪委报批的重要请示事项。

9.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与方式

1.会议召集。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参会人员。参会人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召集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决议事项的督办。

3.议题确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提出、书记同意后确定,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对重要议题相关处室、科室要提前做好调研论证及材料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种意见,集中多数意见民主、科学决策。需要表决的内容,参会人员要明确表明意见和态度,书记实行末位表态。

5.缓议原则。如对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因重要情况不清楚需要补充了解,应当缓议。

6.会议记录。会议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和表决情况等进行如实记录。

三、有关要求

1.会议涉及到的中央会议和文件精神、上级指示批示、信访、办案等涉密内容和敏感信息,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

2.会议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重要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提交会议讨论。

四、附则

1.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纪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